这可是一杆子打翻了所有学法律的人啊。

    郝好也只能不接海部长的茬儿:“海部长,我能看看西山金属的付款申请吗?”

    此时,白副部长也连忙劝说道,“海部长,我知道你有怨气,这也不是人家郝律师的错。人家是来帮咱们的,你给人家脸色干嘛。”

    海部长也许是意识到不该在郝好这么一个外人面前说什么,也许是把心中的火气发了出来。在白副部长劝说,她拿起桌上的电话,拨了出去。

    不一会儿,一个小姑娘抱着几本材料走了进来,“部长,这是你要的材料。”

    “小周,把材料给郝律师看看,你也坐吧,一会儿郝律师有什么疑问,你好给他解释解释。”

    “好的,部长。”小姑娘答应一声,然后把手中的材料全部递给了郝好。

    郝好道了声谢,然后开始慢慢的翻看了起来。

    一时间,办公室里除了郝好翻动材料的沙沙声,再也没有任何的声响。

    此时,郝好正皱着眉头看着手中的验收证明。

    没错,就是验收证明,这份原告西山金属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的验收证明。

    他只所以皱着眉头,也恰恰是这份验收证明。

    文件的名字就叫验收证明,而不是郝好所想像的验收合格证明。

    郝好记得很清楚,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两个地方涉及到了这份验收证明,第一处就是付款条件,双方明确约定“乙方(西山金属)在申请付款时,应当附上验收证明,否则,甲方(华飞电子)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处则是验收条款,验收条款中的约定,则让人看着显得更加的暧昧,“……,验收合格后,甲方(华飞电子)应当出具验收证明,……”。这里也没有使用更加容易理解而且还不会发生歧义的“验收合格证明”。

    别看只有两个字之差,实际上差得很远。验收合格证明,说明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经验收符合双方的约定。而验收证明就要模糊的多,即可以解释为验收合格了,也可以解释为验收没有合格。这就看法庭上谁提供的证据战优势了。

    这样的验收证明,显然是故意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拿到华飞电子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的这份证明而故意这样安排的。

    要知道,依据合同约定,卖方在申请付款时,必须要附上“验收证明”,没错,合同中写的并不是“验收合格证明”,而是“验收证明”。